(1)自身防范:必須按國家規定有關的勞動法規條例,對各類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學習和安全教育,特別對特殊工種必需持證上崗。對生產場地必須留有安全通道,設備之間的小間距不得小于各6-1-3所示。進入現場,無論是操作者成生產管理人員,均應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,并應注意觀察和檢查周圍的環境。
設備布置的間距規定如圖6-1-3。為安全生產,加工設備之間要留有一定的間距作為工作平臺和堆放材料、工件等之用。
(2)他人防范: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各崗位的操作規程,以免損及自身和傷害他人,對危險源應作出相應的標志、信號、警戒等,以免現場人員遭受無意的損害。
(3)所有構件的堆放、擱置應十分穩固,欠穩定的構件應設支撐或固結定位,超過自身高度構件的并列間距底大于自身高度,(如吊車梁、屋架、桁架等)以避免多米諾骨牌式的連續塌倒。構件安置要求平穩、整齊,堆垛不得超過二層。
(4)索具、吊具要定時檢查,不得超過額定荷載。焊接構件時不得留存、連接起吊索具。被碰甩過的鋼繩,一律不得使用。正常磨損股絲應按規定更新。
(5)所有二手鋼結構制作中半成品和成品胎具的制造和安裝,應進行強度驗算,切切不能憑經驗自行估算。
(6)二手鋼結構生產過程的每一工序或工步中所使用的乙炔、氧氣、丙烷、電源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,定期檢測泄漏和接地現象。
(7)起吊構件的移動和翻身,只能聽從一人指揮,不得兩人并列指揮或多人參與指揮。起重物件移動時,不得有人在本區域投影范圍內滯留、俘立和通過。
(8)所有制作場地的安全通道必須暢通。
二手鋼結構生產的現場環境,不管是室內或是室外,往往均處于一個立體的操作空間之下,這對安全生產應極為重視,尤其在室內流水生產布置條件下,生產效率很高,工件在空間大量、頻繁地移動。一般統計,其移動重約為產出量的4- 10倍。工件多由行車等起吊在空間作縱橫向及上下向的線性運動,其移動幾乎遍及生產場所每一角落的上空。
為便于鋼結構的制作和操作者的操作活動,構件均宜在一定高度上擱置。無論是堆放的擱置架、裝配組裝胎架、焊接胎架……等都應與地面離開0.4 - 1.2m。因此,操作者實際上除在安全通道外,隨時隨地都處于重物包圍的空間范圍內。
在制作大型鋼結構,或高度較大、重心不穩的狹長構件和超大構件時,結構和構件更有傾倒和傾斜的可能性,因此必須十分重視安全事故的防范。除操作者自身應有防護意識外,還需各方位都應加以照看,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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